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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航财〔2017〕4号社会服务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7-09-08]  来源:

桂航财20174


桂林航天工业学校

社会服务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管理,正确处理学校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充分调动部门开源节流积极性,提高学校人、财、物的综合利用效率,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社会服务收入指:除各类计划内全日制学历教育、计划内成人学历教育外,利用学校资源开展计划外各种形式办学取得的办学收入和利用学校资源提供服务取得的各种服务性收入以及各职能部门提供管理服务经批准适当收取的各种管理性收入等。

第三条 社会服务收入中需上缴上级部门或返还校外合作单位的部分,按照相关文件或有效协议,扣除上缴或返还校外合作单位部分后的余额确认为应分配收入。社会服务收入项目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及成本费用由提供服务的部门承担,从部门分成收入中扣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校内各部门。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严格区分有偿服务与本职工作、对内服务与对外服务原则。

对内有偿服务原则上以支定收,按直接成本收取费用,不得作为部门创收项目。对外一律按市场价格实行有偿服务。

第六条 坚持项目审批制度原则。

各部门开展有偿社会服务,必须办理收费项目申请手续,经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各部门私立项目、标准向其他单位、部门及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条 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

学校社会服务收入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行先收后支,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支。严禁借用其它账户或以部门名义设置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对擅自开展有偿服务活动或收入不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部门,按私设小金库处理,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原则。

有偿社会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做到收入渠道正当,收费项目合理,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九条 学校成立社会服务收入分配领导小组,负责社会服务收入的性质及分配比例的审核确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负责社会服务收入项目的日常核算及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办理社会服务收费项目的申请和变更手续,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部门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财务处的要求使用和开具票据,需要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由财务处统一办理。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应足额及时上缴财务处。项目完成后,由部门到财务处办理项目结算与分配手续。

第十二条 社会服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学校安排的其他部门的预算经费,原则上不能确定为收入项目,其收入主要用于冲减相应的预算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部门在社会服务分成收入中开支的各项支出应取得财政或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票据,不能白条报账或以领代报。对无完税劳务发票支付的工资、劳务费及课酬等,由财务处按税法规定从其个人所得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应由社会服务项目负担的各项成本费用(如水电费等),从该项目部门分成收入中列支,不得挤占学校安排的预算经费,一经发现,财务处将按违规挤占额的两倍从该部门任意社会服务项目分成收入中扣缴收归学校。

第十五条 为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地进行,避免非正常挤占学校安排的预算经费和超额分配,社会服务项目在开支完所有的成本费用之后有结余的,从结余中提取的发展基金原则上不低于40%,提取的奖励基金原则上不高于60%。部门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弥补部门公用经费不足,改善教学、科研及办公等条件,但不得以领代报。奖励基金主要用于部门有关劳务酬金、津贴、补贴等开支。因特殊原因需要预分配的,累计奖励基金预分配率不得超过该项目留存收入的20%

第十六条 用部门发展基金购买教学、科研和办公等仪器设备,按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产权归学校所有。用部门奖励基金发放劳务酬金、津贴、奖金等,须制订本部门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经本部门职工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报财务处备案,发放时填制发放名册,经部门经费审批人和领款人签字。

第十七条 部门按规定提成的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年终应将使用情况向本部门职工公布,接受学校的审计和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与社会服务收入项目的管理有一定关系,且不能直接参与项目收入分配的部门,学校视情况由校长办公会决定从上缴学校收入部分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九条 财务处按各类社会服务收入的1%从上缴学校收入部分提取核算管理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项目,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规定。

第四章 收入内容及分配比例

第二十一条 资源占用类收入。

(一)收入内容

资源占用类收入是指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基础条件等所有权属于学校的资源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学校各类房屋、场地、设施、设备等资产出租、出借、使用取得的收入,学校废旧材料及设备等资产的处置收入,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等。学校明确为非创收性的或明确收入应全额纳入学校收入的资源出租、出借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收入应全额上缴学校,任何部门及个人不能从中提取费用。

(二)分成比例

1. 学校用于商业用途而修建的房屋及设施出租所取得的收入

主要指航天苑综合楼、学校门面租赁收入。该类收入全部上缴学校。

2. 利用学校闲置资产出租、出借或使用等取得的收入

学校利用目前闲置的房屋、场地、场馆、设施、设备等资产出租、出借或使用等取得的收入。该类收入全部上缴学校。

3. 利用学校资产间歇性出租、出借或使用等取得的收入

指学校所属部门利用本部门使用的房屋、场地(含实验室)、机房及设施、设备、公共图书资料等资产间歇性出租、出借或使用等取得的收入。

分成比例:学校30%,部门70%

4. 无形资产转让或使用收入

指学校所属部门依法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科技发明等职务科技成果以及属于职务科技成果的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纸等的转让收入。

分成比例:学校40%,部门60%

5. 废旧仪器设备及材料物资等资产处置收入

指学校或所属部门按规定处置已达到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和处理废旧材料等物资取得的收入。该类收入全部上缴学校。

第二十二条 职能管理收入

(一)收入内容

职能管理收入是指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向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收取的管理性收费形成的收入。主要包括《学报》的版面费、刊登的广告费及各类声明收取的费用、院内摊点管理费,学校车辆进出管理费、停车费,网络使用及管理费(含国内、国际流量及网络安装费)、学生宿舍饮用桶装水管理费、门诊部协助体检管理费、教材销售管理费、数据库稿酬、垃圾处理管理费、热水管理费等。

(二)分成比例

1. 网络使用及管理费收入(含国内、国际流量及网络安装费)

分成比例:学校70%,部门30%

2. 教材销售管理费

分成比例:学校80%,部门20%

3. 其它职能管理收入

分成比例:学校60%,部门40%

第二十三条 职能服务收入

(一)收入内容

职能服务收入是指不属于本部门基本职能,但属于根据本部门基本职能延伸而开展的以学校资源为基础的服务性项目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用学校配备的设备设施开展的产品生产、零件加工、产品检测、试验等收入,以及利用学校各类档案资料、文献图书资料开展对外翻译、检索、资料复印、打印、成绩审核等取得的收入等。

(二)分成比例

分成比例:学校20%,部门80%

第二十四条 各类违约金、滞还费

(一)收入内容

各类违约金、滞还费是指以学校或部门名义按合同或协议收取的违约金、图书滞还费等。

(二)分成比例

分成比例:学校90%,部门10%

第二十五条 办班收入

(一)收入内容

办班收入是指部门(不含继续教育学校)利用假期或空闲时间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高等教育自考班、专本衔接自考班、计算机等级考试课程培训班、外语等级考试培训班、专业技能培训班、职业技能证书考试培训班及其它培训班等。

(二)分成比例

1. 专本衔接自考班收入

分成比例:学校10%(含职能部门管理费5%),部门90%

2. 计算机、外语等级考试培训班收入

分成比例:学校10%,部门90%

3. 院系部举办的专业技能培训班、技能证书考证培训班及其它培训班收入

分成比例:学校20%,部门80%

4. 学校组织,院系部承办的专业技能培训班、技能证书考证培训班及其它培训班收入

分成比例:学校20%,部门80%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教育收入

(一)收入内容

留学生教育收入是指留学生来校进行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含短期培训)取得的收入。

(二)分成比例

1. 留学生学历教育收入

分成比例:学校95%(教学、管理成本由学校支付),部门5%

2. 留学生非学历教育(含短期培训)收入

分成比例:学校50%,部门50%

第二十七条 考试报名费收入

(一)收入内容

考试报名费收入是指以学校或部门名义收取的各类报名费,主要包括外语口语考试报名费,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费,艺术类考生考试报名费,空中乘务专业考生考试报名费,留学生考试报名费以及其他考试报名费等收入。

(二)分成比例

1. 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费、外语口语考试报名费、留学生考试报名费收入

分成比例:扣除上缴部分后,学校15%,部门85%

2. 术类考生考试报名费、空中乘务专业考生考试报名费收入

分成比例:扣除上缴部分后,学校10%,部门90%

3. 其他考试报名费收入

分成比例:扣除上缴部分后,学校20%,部门80%

第二十八条 成本补偿收入

(一)收入内容

成本补偿收入是指学校所属部门在开展校内公共服务时,不以盈利为目的而适当收取的耗材费和人工费。

(二)分成比例

1. 补办各类证书工本费、手续费,公证资料或证明,按规定收取的损坏公物赔偿费等收入

该类收入全部上缴学校,用于冲回部门预算经费。

2. 职称晋升资格评审费,论文鉴定费、上级规定必须进行的各类专业水平测试费,招投标标书费

该类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部留存部门,用于开展该项工作聘请人员经费。

3. IC卡工本费及维护费收入

该类收入全部留存部门,用于冲销开支。

4. 校内师生团队服务收入

该类收入可全部留存部门,用于开支该项目使用耗材和人工成本,余额调增当年实习实验费指标。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办法自2017101日起执行,过去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社会服务收入分配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

                         20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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