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来原始凭证(票据)报销的要求
1.外来原始凭证:盖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发票或盖有财政部门票据专用章的收据。
2.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基本要素:原始凭证应具备单位名称、日期、填制人签名或盖章、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经济业务内容、数量、
单价和金额等。
3.原始凭证的要求:
(1)原始凭证的基本要素必须完整,付款方名称应填写“桂林航天工业学院”,纳税人识别号:12450000498671804G。
(2)原始凭证不能涂改、挖补。
(3)原始凭证有错,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同时须有经手人签字。
(4)填写原始凭证应做到字迹工整、清晰。
(5)如原始凭证遗失,其存根复印件必须经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经办人写明遗失情况,并由证明人签字,经办单位负责人及财务处负责人审批,主管经费校领导审批后方可作为合法的原始凭证。
(6)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要与所报销业务的内容和时间一致。
(7)如原始凭证不能详尽反映所购物品种类和数量,报账时须附出票单位开具的购物清单并盖章。
(8)如原凭证应按一定的顺序、类别,在粘贴单内整齐地呈鱼鳞状粘贴。
(9)经办人、验收人、经费负责人等应在粘贴单或票据封面相关栏目内签字。除授权外,不可随意由他人代签。
(10)禁止使用假发票报账,报销时经办人须到相关网站自行查询发票的真伪,如发现使用假发票报销的行为,将追究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1)持外文单据报销时,原始凭证必须附有业务发生时间的外汇汇率,方可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