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校成人教育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教学环节和过程有关工作补助按本办法执行。
一、承担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授课和培训任务的教师,按规定发放课酬。
二、在校本部所在地以外的市、县进行的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授课、监考的,凭有效票据按以下办法报销:
1.直达来回车费,实报实销;自驾车的,比按汽车班车票价核报。
2.住宿:原则上住当地的定点旅馆;自行住宿的,按当地定点旅馆的标准予以核报,低于标准的按实核报,超出部份自行负担。定点旅馆由学校成人和继续教育职能部门确定。
三、在校本部所在地以外的市(县)授课、监考等的补助办法:
1.上课补助根据实际上课时间,按每上一天发放40元补助,晚上上课按半天发放补助。
2.监考的,按安排的监考科目日期,每人每天发放40元补助。
3.来回路途等不再补助,公共汽车票、出租车票不予报销。
四、在校本部所在地进行的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授课、监考等教学活动,只按规定发放课酬、监考费等。
五、按本办法进行补助的有关人员,不再享受学校有关规定的差旅补助。
八、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发生的行为,按学校原来规定处理。
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07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