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航财〔2018〕1号
关于公务卡管理的补充规定
各部门单位: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扩大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通知》(桂财库〔2014〕62号)文件精神,对《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桂航财〔2013〕7号)文件第四条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所涉及的支出分类科目由原来的7项增至17项,即在原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7项支出科目的基础上,新增加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其它交通费用等10项支出科目。
二、单次消费在5万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事项,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使用现金,5万元以上的公务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三、除以下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一)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零星公务消费支出;
(二)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如:邮电费的特快专递费;差旅费中的机场打包费、乘坐大巴、铁路交通费、市内出租车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的过桥过路费等。
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
2018年5月9日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