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在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时,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1.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继续教育支出的,只有取得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列示的职业资格证书,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中扣除继续教育支出;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资格证书,不属于可扣除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2.在中国境外接受硕士和博士等继续教育的支出,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住房租金支出时,出租方是个人的,需填写完整出租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出租方是单位的,需填写完整单位全称和社会信用代码。
4、对于所涉扣除项信息填写不完整的,税务局将退回抵扣申请。
5、出于恶意目的,填写虚假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事项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一经稽核查实除追缴流失税款外,还会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倍至五倍的处罚,并进行社会公告。
以上事项,望大家相互转告,不明之处,请咨询财务处李璇老师(电话:2253035)。
附件: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pdf
财务处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