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
根据《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桂航财(2018)3号文规定“第十条 住宿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为规范出差住宿费报销,现对因公出差的住宿费发票做如下要求:
1. 发票“数量”栏须填写入住天数。
2. 发票备注栏须填写入住时间及退房时间。
本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希望各位老师规范开票,未尽事宜,请咨询财务处会计科2253078。
财务处
2021年1月19日
上一条:关于我校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购买国产设备报销必备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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