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航财〔2018〕4号
财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开支、健全财务监督机制,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及其它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财经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部门关于高校财务管理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资金的财务审批,主要包括事业经费、专项经费、专项基金、部门创收经费、代管经费及对外投资、贷款、资产处置、财务预算调整等行为的财务审批。
第三条 学校财务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各级审批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批,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学校财务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和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审批程序自下一级别向上一级别逐级审批,各级别审批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必须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章 审批人员
第四条 学校财务审批分为经费(或项目)所属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学校正职领导等级次。校内各部门负责人分别是本部门切块经费的审批负责人;实行项目制管理的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审批负责人;科研项目/教研教改项目负责人是该课题经费的审批负责人。各职能处室是学校各类专项经费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归口管理的一定开支金额以上的专项经费支出。分管校领导是其分管部门或分管业务项目较大金额支出的审批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是学校较大金额支出的审批负责人,学校正职领导是学校重大财务支出的审批负责人。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本单位、本部门副职及以下人员经费使用,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经费使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副职校领导的经费使用由正职校领导审批,正职校领导的经费使用相互审批。
第五条 各部门和课题组应将本部门经费、课题经费审批负责人报学校财务处备案并预留签名字样,涉及调整的应及时报备。
第三章 审批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财务审批须遵循依法审批、预算控制、合理授权、归口管理、回避及事前事后审批相结合原则。
(一)依法审批原则。经费审批人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学校财务制度。
(二)预算控制原则。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预算或超预算审批经费支出。涉及预算调整和追加的,必须按预算调整和追加的程序审批。
(三)合理授权原则。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审批权限。
(四)归口管理原则。根据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归口,确定经费审批负责人。
(五)回避原则。财务审批负责人不能对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经手的收支业务进行审批,应报上一级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自觉接受财务监督。
(六)实行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金额超5万元或者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报告和审批。
第七条 学校财务审批的重点是对财务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具体包括:
(一)财务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学校财务制度。
(二)财务支出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三)财务支出是否列入预算,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或合同约定。
(四)财务支出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
(五)审批人认为应予核实的其它内容。
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八条 学校财务预算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学校财务预算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两个层面。部门预算指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学校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校内预算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的细化,主要涉及到部门预算中日常公用支出项目的具体细化。学校预算审批程序及权限如下:
(一)部门预算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1. 财务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部门预算草案,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 部门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及权限。部门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须调整的,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财务处审核。根据调整预算的额度,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25万元以下的,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50万元以下的,再报校长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超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党委常委会审批。财务处根据学校审批结果汇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未批复前,相关预算不予调整。
(二)校内预算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1. 财务处根据部门预算编制校内预算,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财务处根据表决通过的校内预算将经费预算指标下达到各部门。
2. 校内预算追加的审批程序及权限。下达到校内各部门的预算经费指标原则上不予追加,因特殊原因确须追加的,申请部门应列明追加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报财务处审核。
追加的经费从学校机动费安排的,申请部门应书面说明追加预算的原因、金额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财务处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次追加的经费在25万元以下的,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50万元以下的,再报校长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超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3. 校内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及权限。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项目的,申请部门应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财务处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25万元以下的,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5万元(含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同时报校长审批;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超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九条 人员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
人员经费支出指直接用于教职工及学生个人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费、医疗费、奖助学金及其他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支出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审批:
(一)按国家和地方政策每月发放的工资福利支出以及按学校规定每月发放的奖励性绩效等,由人事处根据国家、地方政策和标准以及学校经费预算额度、学校规定和标准进行制表,经人事处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后按月发放。涉及国家、地方以及学校政策和标准调整变化的,调整变化当月的人员经费支出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由学校下达部门单位进行二次分配的人员经费,由相关部门根据学校政策提出具体分配方案,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财务处备案。
(三)部门创收分成用于人员经费开支,分配方案须经本部门单位职工大会通过。一次性支出在5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5万元以上(含5万元)15万元以下的,再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25万元以下的,再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50万元以下的,同时报校长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超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四)学生奖、助学金等学生资助经费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学校预算和国家有关政策提出具体发放方案,发放名单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发放时由学工处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审核发放。
(五)科研项目(包括教研教改项目)经费中开支人员经费的,必须符合项目预算或合同的规定,有学校或政府部门制定的专门管理办法或制度的,按相应办法或制度执行。
(六)职工医疗费医保执行前在学校预算额度内由门诊部主任审核后,一次性支出在5万元以下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15万元以下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25万元以下的,再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超25万元(含25万元)的,同时报校长审批。
第十条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指用于学校业务活动的经常性开支,日常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教学活动费、学科(专业)建设费、培训费、人才引进费、学生活动费、招生费、就业经费、党建经费、宣传费、招待费、维修(护)费、出国考察费等。日常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的按以下程序及权限审批:
(一)学校向部门下达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
1. 在学校预算额度内,一次性开支在5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5万元以上(含5万元)15万元以下的,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25万元以下的,再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50万元以下的,同时报校长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超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2. 学校严格控制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公务接待餐饮费一次性支出在1000元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上(含1000元)3000元以下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3000元(含3000元)的报学校正职领导审批。
(二)创收分成用于日常公用经费开支的,开支方案须经部门单位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一次性支出在5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5万元以上(含5万元)15万元以下的,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25万元以下的,再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50万元以下的,同时报校长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超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三)食堂经费开支
1. 食堂经营支出在10万元以下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批;超10万元(含10万元)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 食堂员工的社会保险由学校人事处统一核算,统一上缴,由食堂再与学校进行结算,结算时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批。
3.“校园一卡通”销货款结算,由饮食服务科科长审核后,支出在10万元以下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批;支出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项目经费支出指学校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确定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下达的项目经费、学校预算安排的项目经费,如:实验室建设费、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等。项目经费必须用于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补充本部门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发放本部门人员劳务费、奖酬金或变相用于本部门职工福利、奖励。项目经费支出按以下程序及权限审批:
(一)项目经费使用前必须制定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经费支出在5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15万元以下的,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25万元以下的,再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50万元以下的,同时报校长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党委常委会审批。同一项目应作为一整体审批,不能拆分审批。
(二)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使用,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确需调整的,计划调整金额在该项目经费10%以内,且不超过10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批准;计划调整金额超过该项目经费10%或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项目经费使用相同的审批程序审批。中央和地方财政下达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进行调整的,必须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项目经费使用计划中已经安排,且该项目经费实际支出在审批额度以内,并按合同或协议执行的,即可支付,项目经费使用计划中无安排的项目或项目支出超过审批额度的部分,财务处一律不予支付。
(四)项目经费有政府部门或学校制定的专门管理办法或制度的,按相应办法或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使用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内容如下:
(一)科研课题归口管理部门为科技处,教改课题归口管理部门为教务处,党建课题归口管理部门为组织部。科研课题支出应遵守国家关于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学校财务制度。
(二)各类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中的预算执行,不得开支与课题无关的支出。
(三)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纵向课题5万元以下、横向课题10万元以下支出(均指一次性支出,下同),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批。
纵向课题5万元以上(含5万元)15万元以下、横向课题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40万元以下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课题组负责人所在部门审批。
纵向课题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25万元以下、横向课题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60万元以下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核,课题组负责人所在部门复核,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纵向课题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50万元以下、横向课题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80万元以下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核,课题组负责人所在部门复核,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校长逐级审批。
纵向课题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支出,横向课题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100万元以下支出,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纵向课题、横向课题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支出,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基本建设经费支出指学校房屋、建筑物、基础设施等新建、改扩建项目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坚持“三算”管理,即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工程建设款项支付以预算和合同为主要控制手段,按计划、按程序、按预算、按工程进度拨付。
(一)工程建设款项支付审批程序及权限
基本建设工程款,须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拨付,工程合同(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支付工程建设款需填制《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基建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支付合同约定价款和经批准的工程调整价款,由施工单位依据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提出申请,依次经过项目经理、监理公司、学校施工项目现场代表及基建、审计、财务部门负责人分别审核会签后,按以下审批权限执行:
一次性支付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25万元以下的,再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超25万元(含25万元)的,同时报校长审批。
合同价款以外未经批准的工程调整价款,一律不得支付。
(二)工程价款的调整审批程序及权限
学校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签署意见,由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会签后,按以下程序及权限执行:
工程变更增减金额(或签证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5万元以下的,再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25万元以下的,同时报校长审批;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50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超50万元(含50万元)的,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工程因变更和签证所形成的造价变化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项目中标价的10%。
(三)办理工程前期费用借款审批程序及权限
办理工程前期费用,由基建处依据项目立项批文,汇总编制工程前期费用计划,由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负责人会签后按以下权限审批:一次性支付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25万元以下的,再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50万元以下的,同时报校长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超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办理工程前期行政事业性缴费,如办理人防易地建设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等工程前期行政事业性缴费,由基建处依据项目收款单位出具的缴费通知等材料,由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负责人会签后按以下权限审批:支付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25万元以下的,再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超25万元(含25万元)的,同时报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修缮工程审批程序及权限
修缮工程按以下审批程序及权限执行:
修缮工程预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批; 5万元以上(含5万元)15万元以下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25万元以下的,再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50万元以下的,同时报校长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党委常委会审批。同一项目应作为一整体审批,不能拆分审批。
修缮工程预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需制订预算控制价,并经审计处审核后,按以上权限审批
除特殊情况外,修缮工程预算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有年度维修计划和预算,才予以安排。
第十五条 代管经费审批程序及权限
代管经费是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主要包括党费、团费、学会研究会会费、代办费、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代管经费等。代管经费的取得与形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管部门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编制使用计划,经费支出由代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保证金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基建工程(含基建维修工程)和物资采购的投标保证金是由投标方转入的资金,在招标活动结束后由基建处、后勤管理处或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办理退款手续,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退还投标方投标保证金。
(二)基建工程(含基建维修工程)履约保证金是由承包方转入的资金,在完成合同相关事项后由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办理退款手续,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退还承包方履约保证金。
(三)质保金是由外单位转入或按合同约定的比例预留的款项,过质保期后无质量问题再进行支付,外单位转入的质保金由工程承包方、设备供货方提交质保金退还申请函,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提供质保期验收单等相关材料;按合同比例预留的质保金由工程承包方、设备供货方提交质保金退还申请函,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提供质保期验收单等相关材料,按相应合同款项支付审批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的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按项目经费支出的规定执行。捐赠人有明确用途的按捐赠人意愿使用,由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捐赠者同意后,视金额大小按规定逐级审批。捐赠人未明确用途的,由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视金额大小按规定逐级审批。涉及校友捐赠资金按《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校友基金捐赠及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审批程序及权限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使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举办产业或向其他单位(含校办产业)的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按以下程序及权限审批:
单项价值25万元以下(账面原值,下同)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下的,报校国资委会议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将相关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单项价值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校国资委会议审批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单项价值5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超过200万元的还须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将相关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九条 学校贷款和借款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财务处根据学校资金供求状况提出贷款或借款申请。金额在500万元以内,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审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报党委常委会审批。须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财务处在批准额度内按用款进度与经办银行、公司或个人签订贷(借)款合同。
(二)支付贷款、借款利息和归还本金。按照合同、协议或约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及权限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行为。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校内报批工作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桂航产〔2017〕1号)中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及权限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结算方式的规定。凡纳入公务卡结算目录,按公务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通过银行转账或不能采用公务卡结算的,经办人员须详细说明合理理由,报财务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按照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各种款项、学校账户间转款、提取各类基金,由财务处长审批。
(二)学校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由财务处长审批。
第五章 审批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务审批人员应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在审批权限内认真审批财务收支事项,切实履行财务审批责任,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效益性负责。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办理财务审批的有关责任人应按照以上规定认真审核、审查和审批。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下一环节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会计报销审核人员在审核已经审批的财务收支事项时,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制度的,应及时退回要求纠正。
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况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财务审批的。授权人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授权人授权后,要对被授权人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其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或不能正确行使审批权的情况时,必须及时纠正,并有权提出收回授权要求并做出相应合法处置。
第二十六条 严禁各部门单位采取化整为零等各种方法规避审批。所有需要经校领导审批的经费使用行为需事先征求经费审批人的意见。各经费使用审批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经制度审批使用经费,严禁超标准审批使用经费,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化整为零、刻意逃避审批管理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监督,进行会计核算。对审批不严,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并有责任拒绝办理或退回经办人员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由于国家政策变化而导致本规定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桂林航天工业学院财务审批管理办法》(桂航财〔2016〕4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涉及审批程序及权限与此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