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航财〔2018〕2号
关于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的补充规定
各部门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交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6号)文件精神,对《桂林航天工业学院职工探亲旅费报销规定》(桂航财〔2014〕4号)文件中探亲交通费有关问题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学校职工探亲必须按出差规定的等级乘坐直线公共交通工具,产生的往返交通费,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凭据报销。
二、原则上探亲往返地点为本人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国内常驻地(居住6个月以上)。公共交通工具含公共汽车、轻轨、轮船、火车(直快、特快、动车、高铁)等,不含出租车、专车。
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