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航财〔2016〕11号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预算管理行为,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保证预算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是指学校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建设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重点,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校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所有收入以及安排的所有支出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条 学校预算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统一”的原则,实行一级预算管理。
第四条 学校预算实行零基预算。除了跨年度使用的科研经费、学科专业建设费、财政专项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外,其它预算项目余额下年度初清零。
第五条 根据管理层次和需要的不同,学校预算分为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部门预算是根据财政部门统一格式编制的预算,是学校上级主管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校内预算是部门预算的具体细化,是根据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预算。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在收支口径上应保持一致。
第六条 学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学校预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预算编制原则和内容
第八条 编制预算原则:
(一)“全面、整体”原则。预算必须以学校总体规划为依据,将全部事业活动产生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任务和财力可能,量力而行,量财办事,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可靠”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考虑实现收入增长的可能性,不少算、不多算,避免赤字隐患。
(四)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勤俭节约”原则。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预算安排应优先保障基本人员支出、基本教学经费和其他运转经费,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适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学校专业建设、学科建设、信息化建设、办学条件改善、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九条 编制预算内容:
(一)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收入,包括:
1. 财政补助收入: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2. 教育事业收入: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 科研事业收入: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4. 上级补助收入: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5.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学校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 经营收入: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7. 其他收入:除以上收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8. 上年结余资金:上年度预算执行结果收入大于支出的结余资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属于专项资金结余,按上级批准这部分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另一部分属于净结余,这部分结余可以用来安排新的支出。
(二)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指预算年度中学校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
(1)人员支出预算。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其他人员支出、离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助学金等。
(2)日常公用支出预算。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招待费等。
2.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大型修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专业建设及学科学位建设等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学校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审议学校预算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由财务处修改完善后报学校党委会审议批准;负责审议、批准年度追加预算和大额结转结余资金延期使用等。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工作小组负责提出学校年度资源配置的方向和重点,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审议学校的预算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由财务处修改完善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并对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财务处是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和管理预算执行的具体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在分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校内各部门单位编制学校预算草案,按程序报学校预算编制工作小组、校长办公会审议,报党委会审议、批准;具体组织学校预算执行,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查找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办理预算调整和结转结余资金预算延期使用;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回结转结余资金预算;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公开部门预算;自觉接受学校审计部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和执行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任务,编报部门预算建议;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本部门的预算,编制本部门具体预算方案;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并报送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汇总根据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要求学校或有关部门通报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情况。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与方法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分为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两个阶段。其中:部门预算是指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编制收入预算,并按照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支出预算;校内预算是指学校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将预算细化到具体的部门。
第十七条 学校部门预算采用“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其中:
一上:每年7月份,财务处收集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时间节点内的学校人员、学生、资产、工资等基本信息数据,按财政规定定额形成基本支出数据,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各部门单位预测下一年度的收入计划。
一下: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组织各部门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形成部门预算(二上)草案和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上:财务处将编制完成的部门预算(二上)草案按照审批权限先后报学校预算编制工作小组、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并经党委会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下:学校部门预算(二上)草案经自治区人代会通过后,上级主管部门将预算批复给学校。学校以此为依据执行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学校校内预算编制程序
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结合上年决算情况,组织各部门单位编制本部门的校内预算。各部门单位应该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本部门的支出预算,细化到各具体预算项目,详细说明预算经费的用途、金额,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送财务处。
财务处根据各部门单位提出的预算,编制校内预算草案,并根据审批权限先后报学校预算编制工作小组、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并在校内预算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以学校文件的形式将预算下达到各部门单位。
第十九条 部门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方法。
1. 财政补助收入: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定额测算。
2. 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主要按学生人数、收费标准以及合理欠费率测算。
3. 经营收入:分析往年的决算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业务量和收费标准测算。
4.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参照往年上缴、收入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业务活动,采用增量预算按项目逐一测算。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方法。
1. 人员经费:包括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按照核定的人数及财政部门规定的支出标准等因素测算。
2. 部门日常公用经费:按照部门日常工作任务测算编制。
3. 部门专项项目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统筹安排,采用零基预算方法测算,做到“按项申报、专款专用”。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
(一)预算的执行坚持“统一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做到“无预算不核拨指标,无指标不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
(二)预算具有严格约束力,一旦批准下达,各部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在预算额度内开展业务活动,审批经费,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杜绝无预算开支。
(三)学校按年度校内预算下拨各部门单位经费预算额度。预算年度开始时,在本年度预算未下达之前,为保证各部门单位工作运行,财务处按上年该部门单位维持费预算30%额度预拨本年度预算经费。预算下达后,财务处和各部门单位按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执行。
(四)财务处核算岗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支出管理,严控预算项目和预算额度,不得允许超越项目和额度核算报销任何非规范开支。财务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允许超预算开支。对没有预算而又必须开支的项目,应先申请调整或追加预算后开支。
(五)各部门单位应增强预算执行的计划性和均衡性,强化用款计划管理,当年预算原则上当年完成,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参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执行。
(六)学校预算实行“一支笔”审批。各部门单位的运行经费预算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批、项目经费预算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批。需要分权管理的,必须采取书面授权的方式并在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预算调整和追加:
(一)预算调整。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确因国家政策和学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 部门预算调整。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预算调整的额度,经相应的校内审批程序审批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上级主管部门未批复前,相关项目预算不予调整。
2. 校内预算调整。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申请应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及相关说明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财务处。财务处审核后,按相应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预算追加。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预算追加程序,确因特殊原因需追加经费时,申请部门应将追加预算申请及有关说明报财务处。财务处审查后,对于必须追加经费的项目,编制预算追加方案,根据追加预算的额度,经相应的校内审批程序审批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追加经费预算指标。追加的经费首先从分管校领导机动费安排,分管校领导机动费不足的由校长预算预备费安排。
第二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部门追加、缩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预算年度终了后,财务处应将预算调整和其它因素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情况在调整预算文本中反映。
第二十三条 结转结余资金使用。预算资金原则上应在拨款当年使用完成。当年无法使用完成的预算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校维持费预算。学校维持费预算年末余额一律收回学校总预算,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二)学校专项经费预算。学校专项经费预算年末余额原则上收回学校总预算,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使用的,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继续使用申请,经预算编制工作小组审批后方可将项目余额列入下年度预算继续使用。学校专项经费最长可延期使用一年(自然年),延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原则上收回学校总预算。
(三)财政专项预算。财政专项预算结转结余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管理。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应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实施民主监督,财务处应当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汇报当年预算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预算及所属各级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在预算执行中如有铺张浪费、严重超支、不按预算使用资金的行为,应负相关责任。
第七章 预算执行结果及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在预算年度终了,财务处要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结账并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对全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全面的总结和分析,写出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 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符合财经法规,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