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航财〔2014〕4号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职工探亲旅费报销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财事字〔1981〕第11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教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下列标准报销:
(一)乘坐火车的,报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乘轮船的,报三等舱位;
(三)乘长途汽车以及其他普通水陆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报销;
(四)探亲市内交通费,仅限于报销到桂林市火车站、汽车站,以及从目的地的火车站、汽车站到探亲对象住所发生的往返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车费。因办私事发生的市内交通费以及乘坐出租车辆的开支,由职工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五)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参照火车票价或轮船三等舱票价报销交通费,往返机场的交通费不予报销。飞机票价超过车、船票价部分,由职工个人自理;飞机票价低于车、船票价的按飞机票价报销。
二、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每中转一次,可按出差住宿费标准凭据报销一天的住宿费。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自理。无须中途转车、转船的,中转住宿不予报销。乘长途公共汽车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可按出差住宿费标准报销一天的住宿费。
三、教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订票费、以及参观、游览等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四、教职工出国或到港、澳、台探亲的,国内段路费报至出入境口岸,国外路段费用自理。
五、探亲旅费报销的客运汽车、火车或轮船票据仅限于票面上注明(必须为打印,手写无效)起始站点的税务监制发票,定额发票、裁剪发票、手写发票等一律不予报销。
六、利用私家车探亲,可按车、船票价,报销油料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费用。使用私家车探亲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本人负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探亲旅费不得跨年度报销。
八、探亲票据丢失的,不予报销。
九、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以探亲时间为准),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
十、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