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航财〔2013〕6号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收费工作,规范收费行为,防止乱收费,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各部门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收费管理工作机构。
学院成立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的收费管理工作。收费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财务处、院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室、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学工处等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负责学院日常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收费政策及上级部门制定的收费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研究制定学院收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确定学院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审批院内部门提出的收费申请;
(三)监督与检查院内部门的收费,对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部门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责成学院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四)受理收费对象的投诉,并责成有关部门对投诉内容进行查实、处理;
(五)配合上级物价、财政、审计及教育等主管部门组织的收费检查工作。
第五条 收费管理的原则。
(一)未经学院收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
(二)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须严格按其规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三)凡需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统一由财务处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凡正常办理公务、履行签章手续的行政管理事务,一律不得收费;
(五)凡需纳税的收费项目,须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
第六条 收费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务处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提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学院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报物价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二)其它收费:由拟收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理由及经费使用建议等),经学院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财务处根据收费项目类别报物价部门审批或按规定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
第七条 收费管理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占用资源收费
占用资源收费是指占用学院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基础条件等所有权属于学院的资源所收取的费用。
(三)职能管理收费
职能管理收费是指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向其它单位、部门或个人收取的费用。
(四)职能服务收费
职能服务费是指不属于部门基本职能,但属于根据部门基本职能延伸而开展的以学院资源为基础的服务性项目所收取的费用。
(五)办班收费
办班收费是指部门利用假期或空闲时间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收取的费用。
(六)考试报名费
考试报名费是指以学院或部门名义收取的各类考试报名费。
(七)成本补偿收费
成本补偿收费是指部门在开展院内公共服务时,不以盈利为目的而适当收取的耗材费和人工费。
(八)留学生教育收费
留学生教育收费是指留学生来校进行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含短期培训)收取的费用。
(九)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以学院或部门名义按合同或协议收取的违约金。
(十)其它收费
其它收费指不属于以上收费项目的收费。
第八条 收费资金的管理。
(一)所有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能多收、少收、漏收;
(二)各种收费资金必须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三)经学院批准的收费项目,必须统一在财务处领取有关收费票据,各部门不得自行购买或自行印制票据。各部门领取收费票据后,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转让、代开收费票据,也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九条 院内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将责令其立即停止收费行为,已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务处,并视情况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费不开具收据的;
(二)收费不上缴财务处的;
(三)不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收费资金的;
(四)将收费收入私自或在单位领导人的授意下公款私存的;
(五)未经学院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六)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七)不使用学院规定的收费票据,或擅自印制、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或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八)其它违法收费行为。
第十条 监督与检查。
(一)学院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定期与不定期的对部门收费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二)全院师生员工均可向收费管理领导小组举报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部门和个人,收费管理领导小组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属实者,由学院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收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
2013年6月7日